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资产产权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资产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物业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建购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物业,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建设单位及时与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资产交付。
第四条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归区政府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开发单位依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置、装修方案或监管协议要求进行建设,与所在项目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建成后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组织接收。产业用房须按照市、区有关创新型产业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物业,需求单位对租用、建设、购置等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征求行业主管、发改、财政、公共物业管理部门意见。需求单位提出购置申请报分管主管部门的区领导(或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分管公共物业管理部门的区领导审核同意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购置申报与实施。
购置物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使用用途符合规划用途;
2.具有合法产权证明;
3.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4.产权共有人同意;
5.无涉及产权、租赁、装修等方面纠纷和诉讼;
6.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
第六条 政府物业资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新建物业资产,项目单位(用地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因缺少土地权属证明、规划确认、房屋测绘报告、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证明等材料暂不满足登记办理条件的,建设单位须配合项目单位(用地单位)完善材料后补办登记。
购置物业资产,购置单位应会同出让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无偿接收物业资产,接收单位应会同移交单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涉及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政府物业,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深府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统一管理的,不动产权利人应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部署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动产权利人登记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上级部门对政府物业不动产权利人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经不动产登记的政府物业,须依法拆除或被依法征收、回收,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确认并完成资产处置程序后,使用管理单位向不动产权利人报送材料,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或授权办理注销登记。
经不动产登记的政府物业,因改造发生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使用管理单位应会同改造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及时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确认后,使用管理单位向不动产权利人报送材料,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或授权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政府物业资产交接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府物业资产交接。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项目单位交付实物同步移交资产账务,项目单位对实物查验后应及时接收资产和账务。已交付的物业资产,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各项法定验收,项目单位须同步完善用地手续等前置条件,为办理验收提供必要条件。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规范办理政府物业资产交接手续。
项目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按暂估价值交付的物业资产,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一个月内,建设单位依据批复金额确定资产实际成本并报项目单位做好暂估价值调整工作。
政府物业资产在建设单位与项目单位之间的交接应确保账实同步、账随实走。资产登记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资产确认条件及《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中资产分类等标准划分单项资产并核定各项资产价值,按照“一物一卡”原则在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房屋原则上按照竣工测绘单元(楼栋或分户)为最小单位建立资产卡片,独立占地的室外停车场(位)、操场等场站应单独建立资产卡片,主体资产新增价值应与原卡片逐一对应建立关联卡片。如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将政府物业资产接收、登记、使用等管理情况以台账形式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其他必要专项验收,并取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资产实际成本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申请移交政府物业资产,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移交材料并组织现场查验实物后,办理资产接收和登记。
对通过改扩建、修缮加固、装饰装修等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原政府物业资产价值的,若主体资产价值尚未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则该新增价值应与原主体资产一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政府投资形成的政府物业附属设备(即非房屋和构筑物类资产),项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与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实物、财务交接及相应过户登记手续。
政府专项债项目投资建设的物业,因运营管理等原因不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资产登记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的政府物业资产,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交移交申请;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物业现场查验,并办理意向接收。
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经现场查验符合接收要求的,开发单位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实物移交,并提供资产购建价格;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同步办理物业资产账务登记。
第十一条 罚没的物业资产,执法机关应做好造册、登记、安全鉴定、价值评估等工作,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财政局、公共物业管理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为政府物业资产,执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罚没手续后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二条 其他通过社会捐赠、土地整备(征收)、企业剥离改制、合作合资等途径形成的政府物业资产,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由使用管理单位完善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移交。
第十三条 未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的政府物业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将政府物业资产接收、登记、使用及变动、不动产办理等管理情况以台账形式报主管部门汇总,主管部门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未移交的政府物业资产上年度管理情况报送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资产移交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移交申请。移交单位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出资产移交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
2.材料审核。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移交单位完善材料。
3.现场查验。材料审核通过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项目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现场查验。
4.资产移交。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移交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将政府物业资产无偿划转至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与移交单位签订交接书;查验不符合要求的,移交单位整改后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5.转移登记。政府物业资产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移交单位配合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及时申办转移登记。若移交资产涉及变压器、电梯等附属设备,移交单位还应配合办理相应设备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的政府物业资产,开发单位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资产移交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移交申请。开发单位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附件2)。
2.材料审核。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不齐全或不一致的,要求开发单位完善材料。
3.现场查验。材料审核通过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现场查验物业。
4.意向接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现场查验后,开发单位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签订意向移交书。
5.资产接收及登记。通过竣工联合验收且现场查验后,开发单位按照意向协议约定的移交时间及移交条件,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签订实物交接书,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按照交接书对政府物业资产进行账务登记。
6.转移登记。开发单位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将政府物业资产权属登记至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名下。若移交资产涉及变压器、电梯等附属设备,移交单位还应配合办理相应设备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章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是指对政府物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连续空置一年以上,且无法调剂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过论证后确认,无法整改使用或整改成本大、无整改价值的;
(三)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决策部署需进行处置的。
第十八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材料、方法、程序和收入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前应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申请处置或征求处置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拆除政府物业资产的,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使用管理单位及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意见后,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使用管理单位应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政府物业资产处置业务申报。处置事项须经审批同意并取得正式批复,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方可实施政府物业资产拆除。
涉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资产处置报批后,物业权利人方可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发生政府物业资产拆除的,应急事件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急事件办理单位及时配合使用管理单位完善资产处置手续。
(一)资产账已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的,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使用管理单位经集体决策后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查验。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对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使用管理单位现场查勘,留存拟处置物业照片。
3.审批。经查验符合处置条件的,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处置报批手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置报批前应征得不动产权利人意见。
4.实施。处置审批同意取得批复文件后,使用管理单位或受托实施单位组织开展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实施工作,并将取得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国库。
5.账务处理。处置实施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使用管理单位应将处置结果和处置收入情况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依据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
(二)资产未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的,使用管理单位作为物业资产的账务登记单位,负责办理资产处置。
使用管理单位应先征求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意见(不含政府物业附属设施设备),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办理处置报批手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置报批前应征得不动产权利人意见。
资产处置实施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使用管理单位将处置审批情况、处置结果和处置收入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纠纷的物业资产,未登记入账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按现状进行登记入账,并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
暂未明确权属关系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参照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行登记管理,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相同,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产权管理实施细则》(宝公物〔2018〕7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结转政府物业资产的申请移交材料清单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物业资产的申请移交材料清单